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在签署后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在签署后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认 定 标 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包括签字、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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