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常用刑事罪名立案标准
时间:2023-02-10 17:20:36 3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2004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0万、80万。)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

(三)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1)盗窃价值16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2)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

(3)盗窃价值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

特殊情形:

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⑨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四)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五)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六)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

一、立案标准的概念是怎样的

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

二、公安机关立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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