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物作为质押标的同时分别质押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权利质权对抵押权相关规定的准用,尽管法律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学理上一般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及因权利性质的差异不能准用或参照外,抵押权制度中的许多规则可以准用于权利质权。民法典默认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与抵押权一样存在清偿顺序,也就是默认该种担保物权可以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提供担保。
律师补充: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全文6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