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行政复议不服申请诉讼
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诉讼。
对于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相对人如不服,还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法律也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相对人不得起诉。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就属于最终裁决。
除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开具的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不服的;
2.行政机关吊销当事人的许可证和执照的;
3.行政机关采用扣押等方式,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4.行政机关冻结当事人的财权,对于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5.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是不准的。
6.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合法的条件下申请的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或者是拒接颁发的情况。
7.当事人因为一些原因申请行政机关的保护,但是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或者是采用拒绝的方式。保护可以是人身保护,也可以是财产保护。
8.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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