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包括存款。存款属于可以公证的婚前财产类型,可以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公证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增强其公信力,避免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也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保护,避免在婚前存续期间,另一方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花销了,也没有证据证实,公证以后就属于被公证的财产,在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时也可以当做证据使用。
婚前财产公证,你丈母娘知道吗?
从前有俗话说,谈钱伤感情。今天有人反其道而论之,谈感情伤钱。感情与金钱孰轻孰重,那要看感情深与浅。情深者,直教人生死相许,钱财乃身外之物,算得了什么。情浅者,当然后者重要。那么,夫妻之情呢要是你的另一半,和你走入婚姻殿堂之前,要带你去做婚前财产公证,你能接受吗
记者从广东南方公证处获悉,近年来随着传统观念转变,已有越来越多夫妻选择提前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并公证,为婚姻生活买个保险。据南方公证处不完全统计,2012年该处共受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276件,2013年则达到了355件。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婚前财产公证无非有几种情况:一是富二代,怕对方与自己结婚的动机不纯—结为了离,离为了钱,公证以断对方非分之想;二是父母财产,譬如父母给孩子买房交的首付,给外人总有点心不甘情不愿,于是要求公证;三是双方都很独立,不愿意沾对方的光,各自公证,万一婚姻变故,一拍两散,各不相欠;四是再婚家庭,双方都有尾巴,先说清楚。
在传统眼光看来,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够有幸在茫茫人群中相识、相知、相恋,最终走到一起,贫富与共、白首不离是一种天大的缘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搞婚前财产公证,你我泾渭分明,显得小气甚至没诚意。老派丈母娘知道了,准会对新女婿另眼相看。也不能说传统婚姻观不对,除非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取得共识,否则,被动的一方难免有想法,甚至因此影响夫妻感情。
事情的另一面,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当头各自飞。夫妻是人类关系中最特别的关系,亲起来恨不得化为同一个人,恨起来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一些人算是看透了,男女成为夫妻之前,先把账算清楚,省得日后感情出问题时伴生经济纠纷。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之前,个人财产比较少,夫妻双方即使闹离婚,焦点多在因感情上,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家庭收入增长,经济问题在夫妻矛盾中的比重也日渐上升。据有关统计,在中国夫妻感情不和的案例当中,经济问题已经占到了七成。婚前财产公示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先礼避免后兵。
婚前财产公证之举虽与传统意蕴的婚姻不谐和,但也是社会向前发展的产物,婚姻也需要契约精神。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还是有一定正面作用的。不过,夫妻始终不是外人,在钱财上也没有必要锱铢必较,算得那么清楚,谈钱伤感情。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家庭收入增长,经济问题在夫妻矛盾中的比重也日渐上升。婚前财产公证之举虽与传统意蕴的婚姻不谐和,但也是社会向前发展的产物,婚姻也需要契约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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