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法律解析
时间:2023-07-01 17:02:23 1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放火罪不是行为犯,而是危险犯。公民只要实施这种危险的行为,那么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在实施过程中已经构成了犯罪。如果在犯罪之后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属于结果加重犯。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会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因此与行为犯有本质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在放火之后又进行救火,那么就不构成放火罪,而构成破坏财物以及故意伤害罪

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

从《刑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危险犯的基本理论来看,将放火罪视为抽象危险犯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

第一,不是任何放火行为都会造成公共危险。从司法实践看,即便是在工厂、矿场、港口等特定地点实施放火行为也不一定会危及公共安全。是否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结果,必须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具体分析。如放火烧毁位于矿山中的自家房屋的行为,尽管是在工厂、矿场之类的特定地点实施的,但就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看,并没有也不可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的行为最多只能构成《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可能构成放火罪。

第二,《刑法》规定成立放火罪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刑法》第114条在规定了放火罪的实行行为之后,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其用意是极为明显的,即仅仅有在特定地点或者对特定对象实施放火等行为还不够,还必须是上述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否则,就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在刑法理论上,并不存在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一经在特定地点或针对特定对象实施,就认为具有一般危险的危险犯。无论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实质上都是以发生一定危险作为其成立要件的犯罪,至于手段有无危险,必须根据行为时存在的所有事实,从科学的一般人的立场出发加以判断;否则,就会违背我国刑法学所坚持的犯罪是危害行为即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原理。放火罪既然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典型,那么,其成立必然要从放火行为是否会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立场加以认定。

可见,那种认为抽象危险犯是只要实施了行为就肯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用进行具体判断的见解,既与《刑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致,又与刑法理论相违背。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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