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患者使用医院推荐的不合格钢板后,致使病情未见好转,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4月3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患者二次手术费16000余元。
原告李小莲因右股骨下段骨折于2006年12月到被告辉县市某医院住院医疗费14000余元,并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作为医用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本案被告为原告使用的钢板合格证上条形码与钢板上的不符,医院不能证明其提供的钢板符合质量要求,并导致原告骨折未能按期愈合、引起二次手术,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被告医院方应当赔偿原告二次手术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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