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利用职务方便,挪用本公司资金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未偿还三个月以上或未偿还三个月以上,金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行为:
1、挪用本公司资金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未偿还三个月以上。这是一种较轻的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者利用职务主管,在本公司资金的便利条件下挪用本公司资金,具有用途主要是个人使用或贷款给他人使用,但没有用于不正当的经济活动,挪用金额大,而且时间超过3个月未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入、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挪用本公司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金额较大。
2、挪用本公司资金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不超过3个月,但金额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是否退款的限制,金额大的话,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就会成为犯罪。盈利活动主要是指经营者、投资、购买股票和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是指挪用的资金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金额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公司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行为者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成本罪,不需要同时具备。挪用上述资金的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有埋入、经营或者经营财产责任的埋入、厂长、会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营本公司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用给其他用。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有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种是上述公司的员工,除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工厂)的负责人和其他普通员工。上述董事、监事和员工必须没有国家员工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公司的员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没有国家员工身份的其他员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员工。持有国家职工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挪用或借用本公司的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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