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诉讼费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需要说明的是,单纯离婚案件的诉讼费只是一个区间范围缴费标准,各省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的缴费标准可能不一致。离婚后财产纠纷直接按照财产类案件的收费标准计费。
一、离婚财产纠纷诉讼费谁承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交纳范围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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