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到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由于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3、是否必须提供不同的担保,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必提供担保。只有当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时,才能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在诉讼前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5、解除保全措施的原因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话,建议还是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往往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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