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这里其他事项主要指:
1)申请人的国籍;
2)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3)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4)要求优先权的,应注明有关事项;
5)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6)申请文件清单;
7)附加文件清单;
8)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了新颖性:
(1)构成现有技术。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所谓不视为丧失新颖性是指本来该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已经被公开了,但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而不视为丧失新颖性,从而还可以申请专利的情形。
《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法律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程度要求不同,发明创造性的要求要高于实用新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只要求与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不要求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它有两层含义:
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
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该技术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技术效果。
全文9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