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561124
【实施日期】19561124
【章名】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
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
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减刑。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的,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
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所定程序
执行。
来文所问关于判处再缓期一年的判决的送达和复核问题,另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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