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主动还款的,债权人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法院将以债务人名义强制执行该财产。请注意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仅限于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很多人会问,在执行问题上,债务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财产能否执行,答案是“不行”。无论向法院提供多少债务人财产的线索,只要该财产不在债务人名下,即使该财产实际归债务人所有,法院也不会处理,因为执行局无法确认该财产的实际所有权。
债务人恶意逃债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讨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去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对方清偿债务,这样的一种方式完全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对方下落不明的话没有办法送达,就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证明,或者是直接宣告债务人失踪也可以。必须是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请。
我们国家的债权实现路径比较多。但是最常见的一种实现债权的方式就是通过法院诉讼。通过法院诉讼,那么是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的,但同时也需要为此而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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