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替他人索要债务的,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是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但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涉及的债务类型
1、合法债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但在进行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才用了非法途径,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2、非法债务。被告人与北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但该债务系赌债、高利贷或者嫖资等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行为人为此类债务而实施的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系事出有因。只要债务是客观存在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也应确认行为人主观上的索债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
3、数额超过实际债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或非法债务,行为人为索取债务对被害人实施了扣押、拘禁行为,但行为人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索取的债务数额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此种情况下,应当从被告人的真实主观犯意出发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被告人主观目的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之所以超额索取,可能是在对债务范围、数目的理解、认定上存在异议,主观恶性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仍然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4、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查清,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出发,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人举证不能而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的利益确实受到了损失,但该损失与被害人的言行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实际上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与之有债权债务关系。以上几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仍是为了索取债务而对被害人实施扣押、拘禁等行为,因此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确认其主观上的索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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