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包括:举办者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并须经选址所在地中心校、镇政府(或居委会、街道办)盖章同意。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举办者为法人机构的,则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以表格形式提供,包含个人基本信息、现住址、联系方式、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如果举办者为法人机构的,则提供该机构简介。
验原件,收复印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举办者为法人机构的提供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材料或提供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账户近三个月资金流水;开办资金(含资产投入)不少于3万元。
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小区配套的提供产权移交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如租赁或购买拟办学场地的提供本项材料。
需规范出图,标注拟举办场所的尺寸、使用规划和消防通道等。
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包括: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争议解决办法等。如合作办学的,提供本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茂南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含现场核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人员通知申办人到茂南区公共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即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退回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含现场核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人员通知申办人到茂南区公共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南区金城路168号茂南区公共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南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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