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禁止与保密纠纷起源于劳动关系,但与一般劳动纠纷相比,由于涉及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问题,具有特殊性。因此,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是双重的,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劳动合同保护商业技术秘密的措施。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纠纷应由法院或劳动仲裁部门管辖。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看,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约定管辖;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属于民商事知识产权纠纷,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条款从属于双方的民事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签了保密协议能跳槽吗
签了保密协议后能不能跳槽,要依据保密协议的内容而定,如果有约定竞业限制的,跳槽是有限制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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