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金融票证案
时间:2023-06-11 09:45:39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罗某,男,37岁,香港居民。

被告人许某,男,37岁,广东省罗定市人,无业。

被告人梁某,女,32岁,广东省顺德市人,无业。

1993年12月至1995年4月间,被告人罗某与香港不法分子邱厚和、肥仔祥(均另案处理)相勾结,将在境外购置的用于伪造外汇信用卡所用的手提式电脑等设备以及原材料运至广州市和南海市,并在国内购买伪造的镭射标志。1995年4月,罗某又纠合被告人许某、梁某先后租得广州市西坑及南关海傍街两处作为伪造外汇信用卡的工场。1995年9月至1996年7月,被告人罗某负责伪造外汇信用卡的全面工作,被告人许某、梁某在罗某的指使下,共同参与伪造VISA、万事达、美国运通(AE)、JCB、大来等国际信用卡组织的外汇信用卡以及日本政府外国人登录证明卡等犯罪活动。被告人罗某将大部分伪造的外汇信用卡运往境外交给肥仔祥等人销售,还通过叶建全、冯志华(均另案处理)等销售100余张。1996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罗某一伙伪造信用卡的工场,缴获伪造外汇信用卡的工具、设备、材料等。此外还查获被告人罗某私藏的军用手枪1支、子弹16发。

1997年10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许某、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伪造大量外汇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且伪造的大部分外汇信用卡均已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元,港币23800元;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

一、被告人罗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元,港币23800元;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元,港币23800元。

二、被告人许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4000元。

三、被告人梁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四、查获部分伪造的外汇信用卡及伪造外汇信用卡的工具、设备、材料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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