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二审罪轻辩护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持有异议,认为邱立在本案中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现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
二,被告人邱立的行为在本案中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为厘清被告人邱立是否构成该罪,辩护人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上作如下分析。
(一)被告人邱立在本案中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立并非系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从“聘用协议书”内容来分析:“二、甲方按乙方(邱立)用户放养的鸡雏、金额5%提取费用给乙方。”
首先,从该条款“乙方用户”来看,所被放养的养殖户,是邱立的用户(在双方合作前,邱立从事养殖业,并建立一些客户),并非海城市富强养殖合作社自有的用户;
其次,其中约定提取“5%的费用”而不是工资。因此可以说明,该聘用协议书的内容体现的是合作关系,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隶属关系,该协议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从“聘用协议书”内容来看,劳动期限、工作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内容均未写明,该协议书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以此说明该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常见的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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