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性资产、存货等。,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在持有各种资产期间,因资产增减变动,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除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以及将商品、财产和服务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等,募捐、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依照上述规定另有规定外,均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服务,企业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企业在持有资产期间增加或者减少资产价值,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但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除外。企业进行合并、分立、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时,相关资产的隐含增加或损失已在税收中确认的,经评估确认后按照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即评估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则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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