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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资料上的承诺,不具合同效力。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公司的宣传单本身不是合同要约,可以视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对该要约所作出的承诺。宣传品上宣传的条件并不是不可更改的,也不是一定要作为双方形成合同的内容,商家将其作为优惠的同时,可以附加其他条件。客户不能以宣传为理由对其进行强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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