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是特殊程序吗
时间:2023-03-22 09:12:05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强制清算是解决公司清算中财产、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特别程序,当事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即行开始。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同时对清算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债权确认争议,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在确认清算报告后,法院应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组根据清算结果申报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清算组的责任同时解除。如清算组有不法行为的,则其责任不能解除。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期间确定为6个月,到期未完成清算但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延长清算期限。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作为非讼案件,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采取独任审判制等问题,应由法律明文规定。这也是目前公司强制清算中亟需解决的法律程序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一、公司清算财产分配的顺序

(一)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

(二)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五)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任意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先股股东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二、公司清算的公告期限是多久

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清算的公告期限为不少于四十五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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