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失效后能否再次提交申请?
时间:2023-09-13 18:50:12 4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新颖性指的是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同样的申请,并已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失效的专利已获得过专利权并已公开,因此不具有新颖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新颖性,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失效的专利均已获得过专利权,并已向社会公开了,不具有新颖性。

失 效 专 利 的 申 请 限 制 : 新 颖 性 、 创 造 性 和 实 用 性

失效专利的申请限制是指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由于某些原因导致之前申请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者终止,因此当前申请的专利权人不能再就相同主题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失效专利的申请限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方面。

首先,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其次,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产业上具有实用价值。最后,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因此,失效专利的申请限制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一件重要的事情,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导致的申请失败或者丧失权利。同时,对于专利审查员来说,在审查专利申请时,需要认真审查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以保证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失效专利的申请限制对于专利权人和专利审查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失效专利的申请限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方面。新颖性指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是否已经被公开使用或发表;创造性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专利权人和专利审查员都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他们避免不必要的申请失败或丧失权利,并保证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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