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是以非法占有林木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森林法规,行为人满足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或非法砍伐幼树100至200株情形的,都构成立案标准。决定盗伐林木罪的性质,不仅在于其行为是否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采伐,还表现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职能和所有权。
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45条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应当具备盗伐行为;行为对象应当是森林或者林木;达到了数量较大的标准。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获得林木采伐许可,并在规定的地点采伐林木的行为;或者虽然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但没有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一般不宜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柞幼树,达到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对破坏环境资源类型的犯罪严惩
不贷。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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