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指的范围有所不同标志设计是泛称和通称,所有特定意义的图形符号和文字符号都可以叫做标志。商标设计是:是用于商业领域具有商业目的和商业价值的标志。标志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称商标,以法定注册为准,它受到法律保护。它属于标志设计中的一种。2、权利的取得不同标志(logo)作为美术作品不用注册登记,设计完成即自动获得著作权。商标必须经过国家相应机关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3、权利归属不同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所谓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7.判断近似商标或标识,以是否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8为标准。具体方法为:1)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2)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比较方法9;3)兼顾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本案中,贵妃注册商标是纯文字商标,虽为横排艺术体,但纵排印刷体与其在发音、含义等要素方面完全相同,C公司在某贵妃上对贵妃二字的突出使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以为某贵妃与B公司的贵妃醋之间有着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对其决定是否购买产生影响。故应认定为近似标识。
通过以上分析,特别是通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相信不难得出C公司已构成对B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的结论了。
注:
1见郑《知识产权论》第292~293页。
2见法律教育网之商标常识。
3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一般说明第(四)项。
4见法律教育网《一起商标纠纷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5见火焰山法律网国际条约惯例之知识产权类。
6见本文二大点(1)小类。
7见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九条第二款。
8见蒋志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一文。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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