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孤儿手续的办理地点
时间:2023-06-24 17:07:13 4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收养的机关主要有两个:

1、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

2、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将来拟以统一经公证机关办理为宜。

一、领养孤儿的条件有哪些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二、领养孤儿公证如何办理

1、申请

领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领养人须共同到领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领养人的申请书成立领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领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领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领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领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领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的,应予办理,制作公证书,证明领养成立。不符合领养条件的,不予办理领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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