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商标用名字是否属于侵权,需要根据使用的时间以及经营产品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进行判断。名字也属于商标的一部分。如果对方的名字属于注册商标的,而所经营的类别相同或者近似的,则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如果对方的企业名称知名度较高的,而你们所经营的类别相同或者近似的,则属于不正当竞争。此外,如果行为人使用名字在先,对方将使用的名字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人可以提出将对方的商标无效。因为对方注册的行为伤害了行为人在线的权利,此时使用名字是不构成侵权的。
一、注册商标要多少相似度会被告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判断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容易导致混淆,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则推定势必会导致混淆,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需要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要件,才应判定为侵权,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需要通过商标视觉效果、产品包装外观、销售形式、是否出现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后投诉等因素综合判断。
2、认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还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情况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要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以及知名度。
二、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
(一)未经权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这类行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使用”的理解。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权人的使用有着相同的方式和范围。即凡是对商标权人来说构成“”的方式,都可构成这里的“使用”。
2、行为的违法性的根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3、有关类似商品与类似商标的判断。商标法规定这类侵权行为共有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判断标准与商标注册程序以及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标准一致。上述四种行为通常被称作“假冒商标行为”。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所谓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以及行为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的关系得出错误的认识。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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