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能部分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权人本人的除外。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强制执行中的债权能否转让
执行中的债权是能转让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执行中的债权是符合转让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然后再告知债务人,债务人才能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未告知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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