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简述
时间:2023-05-09 20:53:24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职工离休、退休;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出境定居;

(四)因工作变动,工作关系调出本市;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

(九)职工无房房租的;

(十)自住住房装修的;

(十一)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二)低保家庭。

职工本人符合提取条件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本人符合提取条件第(六)至(十二)项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支出发生额,最高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保留一个月的缴存余额)。

用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职工,正常还款及正常缴存一年后,每年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年贷款本息总额。用住房抵押贷款的职工,正常还款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截止贷款日的全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购建房合同总价款的80%;正常还款一年后,每年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年贷款本息总额。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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