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在过去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分界限,但随着有限合伙私募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将信托产品与私募产品混淆。所以分享有关信托和私募的区别在哪以及一些有效的区别方法。
1、最明显的区别——产品管理人
信托产品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私募产品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公司,这是两类产品最本质的区别。当然私募产品有的时候会以很多形式出现,比如过去大家耳熟能详的阳光私募这类产品,由于通过信托平台募集,所以有些产品的名称中会带有信托字样,但它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公司。另外就是一些有限合伙私募,它们可能会以券商资管产品或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形式出现,但券商和信托公司在这里也只起到通道作用,产品的管理人还是私募投资公司。
所以不管私募产品以何种名称何种形式出现,只要找到管理人那一栏,看看到底是信托公司还是私募投资公司投资者,就很容易区分出二者。
2、最容易混淆之处——产品投资方向
集合信托产品基本都是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这一设计特点多年未变,但近几年市场中也涌现出一批以有限合伙形式投资实体经济项目的。私募产品从产品投资方向层面来看,很容易将它们和信托产品混淆,但这类私募产品与信托产品也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诈骗罪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1.客体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产品质量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财产所有人“自愿”交出财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犯罪目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在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目的在于牟取非法利润。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分析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新刑法颁布的从原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其概念可界定为产品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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