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各设区市在制定落户条件、标准以及审批程序和手续时需要考虑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并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同时,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公安机关需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并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进行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
各设区市在满足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基本落户条件的前提下,应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以及综合承载能力来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以及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河 北 人 口 统 计 口 径 : 如 何 划 分 城 镇 人 口 与 农 村 人 口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是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统计的。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地区的人口,包括城市和镇;而农村人口则是指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人口,包括村庄和集镇。
对于河北省来说,根据《河北省人口统计条例》的规定,城镇人口是指在市区、县城和建制镇居住的人口,而农村人口则是指在乡、民族乡和村庄居住的人口。因此,我们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来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人口统计时,必须按照这个标准进行划分,并且对于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流动人口,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统计。这样可以确保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各设区市在制定落户条件、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以及综合承载能力。公安机关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应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同时,公安机关还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并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对于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应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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