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人身权的三大法律特征
人身权具有以下三大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内容
人身权的基本权利内容包括: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个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三、人身权的法定分类
人身权的法定分类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荜种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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