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具体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重婚;
(2)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申 请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宣告婚姻无效是一种法律程序,适用于某些情况下,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针对这些情况,婚姻当事人可以向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因此,若要宣告婚姻无效,应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宣告婚姻无效是一种法律程序,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婚姻当事人可以向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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