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条约的过程中,签订、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是必不可少的阶段。签字表示一国同意受条约约束,批准是缔约国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而交换批准书则是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签订条约的过程中,谈判是必不可少的阶段。
2、签字。签字构成一国同意受条约约束的。
3、批准。批准是缔结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
4、交换批准书。有些条约除需批准外,还必须互换批准书。所谓交换批准书是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签字和批准在条约缔结中分别代表什么?
签字和批准在条约缔结中分别代表什么?签字是指条约当事人双方就条约内容达成一致,签署在条约上的行为。签字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程序,但签字本身并不能使合同成立生效。批准则是指条约当事人双方就条约内容达成一致,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条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充分程序,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因此,签字和批准在条约缔结中分别代表不同的行为,签字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程序,而批准则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充分程序。
签字和批准在条约缔结中分别代表不同的行为。签字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程序,而批准则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充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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