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无期徒刑以及死刑,而死缓并不是一种单独刑事处罚,一般是包括在死刑里面的。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因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不包括缓刑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不是缓刑,注意区分。
对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通常理解及其质疑
对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通常理解是,要考虑除曾犯前罪之外的所有情节,而在实际量刑时,则不再考虑其他情节。这种思路的必然逻辑结论是:一旦认定为累犯,由于不再有其他的量刑情节需要考虑,就必然会实际上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换言之,累犯不可能判处拘役。比如,有学者认为:所谓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后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实际上应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有论者明确提出了后置累犯情节认定的命题,累犯情节的认定不仅应当后置于所有犯中情节,还应后置于所有犯后情节的认定。这是因为,首先,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所有事实情节都构成了对行为人社会危害和主观恶性程度的评判基础,是评判现行犯罪所不可或缺的部分;其次,所谓犯后情节诸如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与现行犯罪的关系是相当紧密的,尤其自首内容直接指向构成后罪的基本事实。至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虽然都属于酌定情节,它们与行为人后一次犯罪的关联性明显比自首、立功等情节的附着犯罪程度更大,因此在运用这些情节完成对后罪的整体评价后,累犯情节才可能进入确认阶段。事实上,在前述案件中,检察院正是基于这种逻辑,认为既然是累犯就应该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既然宣告了拘役刑那就不是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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