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区别
时间:2023-03-08 21:01:52 4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

1、受案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

2、诉讼种类不同,民事诉讼可分为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和变更诉讼。行政诉讼可分为撤销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赔偿诉讼五种类型;

3、诉讼程序不同,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4、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性质与任务不同。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解决的是私权利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则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依照诉讼法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而另一方只能接受。因此行政诉讼解决的是不平等主体间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交叉的部分;

5、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主体、客体的不同。在主体方面,民事诉讼法的主体是相对不确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根据其权利义务归属不同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与原告,同时这种原被告也可以由于反诉的存在而相互转换。而在行政诉讼法中原告与被告是确定的,原告只能是权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而被告只能是相应的行政主体;

6、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诉讼权利的不同。诉讼权利即参与诉讼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主体的可变动性双方当事人都有起诉、反诉和撤诉的权利,在处分权上,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很强的自由性,这体现在起诉的不同阶段当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愿变更或者调解自己的诉讼请求,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调解也可体现。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主体的确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因此起诉、撤诉的权利只存在与原告,同样被告也无反诉权。在处分方面被告也无权任意变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为,同样,行政诉讼中不允许调解也是诉讼权利不同的体现;

7、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的不同。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对诉讼中有争议的事项加以证明以显示事实的真实性。举证责任对于诉讼的重要性意义重大,如果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则当事人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归属于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即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告应付证明责任。一般情况下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这种情况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例外,如在行政赔偿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8、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起诉和审理期限的不同。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或二十年。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行政诉讼法》之外的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所作出的规定除外。这些法律、法规所作的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是3个月,有的是,1个月,有的是15天,有的只有5天。

一、民事诉讼的程序如下:

1、起诉;

2、法院立案审查;

3、法院受理;

4、排期开庭;

5、开庭审理;

6、作出判决。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在于受案范围不同、诉讼种类不同和诉讼程序不同等。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一、伪造证据罪怎么认定?

本条的犯罪不限于刑事诉讼中,还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都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受当事人指使,在物质上、精神上帮助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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