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2.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三)有经营场所。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方式为网上申请并提供纸质材料(网上申请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纸质材料可现场递交或邮寄);
2、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3、申请人看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即可到财政部门领取批文和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方式为网上申请并提供纸质材料(网上申请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纸质材料可现场递交或邮寄);
2、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3、申请人看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即可到财政部门领取批文和证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北京路376号省财政厅办公楼主楼312(会计处);广州市仓边路26号8楼政府采购监管处(政府采购监管处);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6楼东(资产评估协会)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订)(2014年)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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