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沂市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有哪些规定
1、《草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临沂市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的受理条件
1、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
2、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4、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5、具有草种加工、包装设备,主要包括清选机械、封口机械等,需要脱芒的,应具备脱芒机械
6、具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及仪器设备,仪器设施,主要包括培养箱、数粒仪、水分测定仪、电子天平、体视显微镜、显微镜、冰箱等
7、具有贮藏保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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