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西XX市XX区XX镇政府B371号,身份证号码XXXX。
被申请人:XX市XX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巷X号。
法定代表人:XXX。
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腾退房屋并交还给申请人;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XX年8月15日至被申请人交还房屋之日期间的租金XX元(暂计算半个月);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居间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将其自有的坐落在本市XX驿区XX路324号XX舍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出租给被申请人作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两年,自20XX年X月X日至2011年X月X日;月租金XX元;缴租方式为季度支付一次,季度租金XX元,下次付款应在期末的前5天支付。合同第六条第3项规定,被申请人拖欠租金累计半个月以上的,申请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第十九条规定,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将房屋
交付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支付了第一个季度(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的房租。按照合同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X月X日支付第二个季度的房租,虽经申请人多次催交,但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且拖欠时间已达半个月以上,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当腾退房屋并交还给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自20XX年X月X日至被申请人交还房屋之日期间租用房屋,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期间的房屋租金。
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仲裁,恳请贵委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刘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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