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经侦大队,相对于刑事侦查大队而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属于一个专门的侦查部门。为了获得证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严重的相关证据,以及依法捕捉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属于公安部门。经济调查的主要范围:1。调查走私假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金融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等一些经济案件;2、调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一些金融犯罪;3、调查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经济诈骗案件;4、调查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折扣股票、出售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5、调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经济犯罪;6、调查其他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侦查期限
经济犯罪的侦察期限一般为三十日。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根据法律规定,三十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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