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是通过欺骗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拿到贷款,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立案追诉的情形有四点,1、骗取贷款的数额为一百万元以上的;2、骗取贷款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多次骗取贷款的;4、其他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为前者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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