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车船票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别本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
(2)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
(3)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铁路职工倒票、内外勾结倒票;首要分子;处罚过两次以上、劳教一次以上两年内犯同类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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