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以审查证据的一般原则对引发交通事故的法律事实、过错等进行全面的法庭调查,如果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或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符,完全可以按照自己查明的事实、适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定案的依据,无需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当事人在起诉或抗辩时,可以按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认为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限制。因此,如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责任认定不当,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然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因此,交警部门应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等,认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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