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如有下列情形,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延迟交付,经购房人催告三个月以上交付。;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
4、开发商未经买方批准改变房屋结构的。
交房时购房者应注意什么
1、首先要清楚入住的条件,小心开发商的文字游戏
入住是普通公众常用的概念,通常理解为房屋具备能够居住使用的条件,如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等能够正常提供。如果合同约定将入住作为交付条件,则入住就成为判断交付条件是否具备的标准。
2、审查开发商是否办理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关于房屋在约定时间尚未达到入住条件,开发商即要求购房者入住,那么购房者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办理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即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实际上,有部分开发商为避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在房屋尚未达到入住条件时便通知购房者入住。
因此,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有句俗话,说这牙痛不是病,痛起来真要命。这不合格交房就像是牙痛,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无关紧要,但是如果遇上了,实际上也会让人饱受困扰。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的时候,首先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而作为购房者,在收房的时候也有需要自己注意的事项,不然就会损害到自身利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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