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分为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就是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均具有约束力。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哪些条件下能构成承诺
构成承诺的条件:
1、要约人发出有效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什么规定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三、单方法律行为涉嫌要约不承担法律责任
邀约不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想要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范围。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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