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利于严惩出境豪赌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中国公民出境参赌问题,切实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稳定,此次刑法修正案11,专门增设了一条罪名,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这里所说的“组织”者,是指组织、召集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人员,既包括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的情况。
打击网络赌博的关键是什么
打击网络赌博,切断信息流是关键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互联网和网上金融支付手段进行赌博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据了解,网络赌博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境外的赌博网站或境内的赌博网站、为赌客服务的掮客网站、赌博经纪人、网络代理人、网上支付公司、各类赌客等组成了网络赌博的产业圈。由于赌博网站服务器都在境外,成员间多采取单线联系,并经常更换网站的登录方式,这给警方侦查带来很大困难。
有专家建议,打击网络赌博应积极协调电信、银行等部门,采取封堵违法网站、冻结可疑资金账号等措施,切断违法活动的资金流、信息流。
此外,由于网络赌博更具隐蔽性、诱惑性、快速传播性和较大社会危害性等特点,而且跨地域、链接便捷、操作简单、资金划拨迅速,很难像传统赌博一样做到人赃俱获,这给公安机关查证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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