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形式有哪些原则?各国在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中通常采用以下三个原则:(1)使用原则。商标权的归属按照商标使用的先后顺序确定,即商标权属于先用人,后用人可以“先用”为由要求注销注册商标。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对在先使用人有利,对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利。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不稳定,不利于商标管理,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查清谁是第一用户,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世界上很少有国家采用这一取得原则。商标权的归属应当按照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即先申请注册的人获得商标权。根据这一原则,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是一个法律事实。商标权人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受国家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商标的人未及时申请注册,被他人抢先使用的,不及时申请注册,被他人抢先使用的,将无法取得所使用商标的商标权
采用商标注册原则,不利于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督促企业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有利于商标管理。因此,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商标注册原则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并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原则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应当对首次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当日申请的,对首次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本法体现了特定条件下的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和登记原则之间的折衷。根据这一原则,企业或者个人只要先使用某一商标,虽然未注册,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在先使用为由与他人相同或者类似的注册商标进行对抗。对抗成立的,撤销注册商标。如果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将获得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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