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保护商业秘密有何规定
时间:2023-05-07 21:10:11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哪些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其中包括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即可以就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方式、期限和形式进行协商约定。

本条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防止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者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一旦违约,可按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保护商业秘密绝不是在劳动合同中增加条款那么简单。这需要以下一系列措施和条款的共同努力。采取保密措施。规定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

例如,作为商业秘密的流程或公式可以分解为几个部分,这样员工只能联系他们必须完成任务的部分,而不能联系其他部分。在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中,规定所有使用、接触保密技术的人员都应承担保密责任,以明确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以便日后追究泄密责任。

2。限制他人接触、知悉或使用商业秘密,以及进入商业秘密储存场所。三。制定保密制度,加强对保密文件的管理。

如果文件进行了编号和分类,则应配置必要的安全和防盗设备,以确保机密文件及其区域的安全。

4。签署保密条款。与文件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包括文件保管人、秘密接触人、文件知情人,防止泄密。

5。对于保密检查,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即将离职、退休、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保密检查,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

约定保密范围

一些企业在约定保密条款时,一般只约定劳动者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没有具体约定。这样做的缺点是保密责任不明确、不具体。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很难确定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泄露,因此无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因此,企业应明确规定哪些商业秘密需要劳动者保守。

商业秘密包括未公开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

商业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信息、情报、计划、方法、程序、商业决策等,以及生产经营秘密。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

技术秘密一般是指在原材料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有些人还称之为工业秘密。

上述商业秘密种类繁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选择,不得随意认定。

什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根据企业竞争和经营的需要、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以及哪些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来确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劳动者同意在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的方式,如要求劳动者不得向他人披露或者通过媒体披露。

保守商业秘密不是无限期的。有必要规定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特别是明确员工在合同期满后是否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防止员工在重新就业后泄露商业秘密,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原雇主。这种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必须继续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称为“合同后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履行的。

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由于商业秘密的及时性,一些商业秘密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成为秘密。要求与原用人单位不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承担终身保密义务,既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此外,在同意这一义务时,应给予工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不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双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不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追究违反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经济赔偿责任。(1)补偿条款协议。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也明确规定:

1。劳动的独立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以及被侵权经营者为调查被侵权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同费用费用、律师费等连带责任。

即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共同侵害原用人单位的,由劳动者与侵权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负有直接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下列损失的连带赔偿份额不得低于原用人单位的份额:

(1)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违约的经济赔偿范围大于一般违约的经济赔偿范围。

一般来说,违约只赔偿直接损失,而违反商业秘密条款不仅赔偿直接损失,还赔偿间接损失,如调查费、律师费等,这是因为商业秘密的损失价值不能用违约方的成本来计算获取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将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考虑到维护合法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了更广泛的赔偿范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注意双方可以预期的损失数额的具体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不能再约定赔偿,只能约定一旦违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避免赔偿范围过大,超出侵权人的实际承受能力。(2)处罚条款的规定。

由于中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应大于实际损失和数额,因此,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也应受到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的限制,超出部分的违约金不予约定,否则即使约定,它不能实际执行。

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掌握商业秘密和特点,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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