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变更居住证材料:
1、本人居住证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以下规定的
(一)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二)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提交的材料为: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符合连续就读的,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注意事项:
关于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的补充规定:申领人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合法证明;申领人居住在亲友所有房屋的,应提供所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合法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声明(内容应当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与申领人的关系、申领人居住本址的情况、是否同意将其所有房屋作为申领人申领居住证的居住处所等)。
延伸阅读: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
居住证更跟登记条件: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二)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的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是否重新计算,由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的市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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