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开车未携带行驶证的处罚措施和当事人应如何缴纳罚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罚款金额在20元至200元之间。
开车未携带行驶证的处罚为警告或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罚 款 标 准 及 缴 纳 方 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加处罚款;
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入行政机关账户;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上述措施来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当事人需要承担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等后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措施来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当事人需要承担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等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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