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条件
时间:2023-02-16 14:11:10 3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条件

(一)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三)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四)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五)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在遇到拆迁时,要分清楚拆迁中的拆迁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留下相关的证据,方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性质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结合《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一节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对违法建筑的查处直至强制拆除过程中,一般分为四个行为,即违法建筑认定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公告或者通告行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行为及实施阶段的强制拆除事实行为等。

三、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是怎样的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三)补办手续阶段

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当事人是否补办了手续,其对建筑物的相应权利已得到有权行政机关的认可,故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物权,从而成为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在补办手续后进入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当事人不补办手续的,可经拆迁人申请,进入行政裁决阶段。

(四)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

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五)行政裁决阶段

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

(六)强制执行阶段

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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